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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物价局 2017-10-1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价联〔201745

     

    各市(地)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绥芬河、抚远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医疗服务定价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现将《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好本地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

     

    附件: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1011


    附件

    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737号)要求和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规范诊疗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加快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推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加快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定价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合理合规支出医疗保险基金,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着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任务与要求

    (一)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整体推进”的原则,各地要在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鼓励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各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2017年底前,在我省各市(地)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数量不少于100个。具体病种可在国家公布的320种病种范围内选择,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合理确定病种临床路径。各地要结合按病种临床路径管理,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疗效确切、诊疗规范明晰的原则,参照中国卫生经济学会、中国价格协会、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发布的《按病种收费技术规范》(卫学字〔20178号),合理确定我省列入按病种收费范围的病种临床路径。

    (三)制定按病种收费标准。各地要按照“有约束、有激励”的原则,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参考既往实际发生费用,按照医院级别科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按病种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在病种费用外不得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未入径或者退出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仍实行按项目收费。

    (四)做好按病种收付费衔接。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的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付费的协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医保经办机构要以既往费用数据、医保基金支付水平为基础,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通过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三、实施步骤

    (一)遴选确定病种阶段(2017923日前)

    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参照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中320个病种目录,组织专家通过调研、论证等形式初步遴选确定不少于150个病种进行测算后,再确定不少于100个病种作为在哈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病种。(牵头部门:省物价监管局;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医疗机构)

    各市(地)和农垦、森工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对照国家320个病种目录,参考在哈公立医院遴选病种,遴选确定市(地)、县(市)公立医院和农垦、森工所属公立医院具体病种进行测算后,确定不少于100个病种作为市(地)、县(市)公立医院和农垦、森工所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病种。(牵头部门:物价部门;配合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医疗机构)

    (二)核算病种既往平均费用(20171010日前)

    对于确定进行测算的病种,各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抽样调取各病种一定数量的服务病历(服务总量超过100例的,选取100例;服务总量不足100例的,调取实际量),分别上报符合诊断名称和主诊断编码的2016年全年和201781—930日实际发生的费用明细和住院费用,对于复杂病历的住院费用应剔除并发症、病情较重等特殊因素,合理计算实际发生的病种平均费用。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按照医疗机构上报的数据,组织医学、药学专家,参照患者病历,审核病种费用,剔除诊治过程中的不合理检查、治疗及用药费用,合理确定病种既往平均费用。(牵头部门:物价部门;配合部门:卫生计生委、人社部门、医疗机构)

    (三)按照技术规范明确临床路径阶段(20171010日前)

    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参照国家公布的临床路径和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和中国价格协会公布的《按病种收费技术规范》(卫学字〔20178号),确定诊疗流程和规范,将病种临床路径细化到具体医疗服务项目。(牵头部门: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物价部门、人社部门、医疗机构、相关行业学会)

    (四)按照项目累加法确定按路径病种费用20171110日前)

    物价部门组织成本监审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根据细化的临床路径,将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代入到细化的临床路径中,按照项目累加法确定病种费用。(牵头部门:物价部门;配合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医疗机构)

    (五)制定按病种收费政策阶段(20171120日前)

    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社部门结合既往平均费用和按路径病种费用,按照费用客观合理、有利控费减负的原则制定按病种收费标准。省和哈尔滨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在哈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标准;其他市级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市县两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标准。在哈以外的中省直公立医院和农垦、森工所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工作按照所在市的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市(地)、县(市)制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在哈同级公立医院病种价格并做好衔接工作。(牵头部门:物价部门;配合部门: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

    (六)按病种收付费衔接阶段(20171120日前)

    人社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物价部门做好按病种收付费标准的衔接。凡是纳入按病种收费试点的病种全部纳入基本医保按病种付费,并将病种的收费标准作为基本医保按病种付费的参照标准。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通过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协商,合理确定相应的病种医保支付标准,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牵头部门:人社部门;配合部门:物价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按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务院2017年深化卫生体制改革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各地物价、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和医疗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问题导向,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地物价、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强化激励约束,建立奖惩机制,调动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付费的协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切实降低病患者费用负担。各地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完善谈判协商机制,科学制定按病种付费标准。

    (三)建立病种收费评价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按病种收费监督评价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病种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推诿患者,不得无故缩短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四)建立监测和公示制度。各级卫生计生、物价和人社部门要对公立医院开展单病种工作情况进行监测。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收集、统计进入按病种治疗的人数、平均住院天数、药品和医用耗材支出比例、治愈率等指标,并定期将有关数据报送同级物价、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物价和卫生计生部门对开展按病种收费的医疗机构、病种范围、收付费标准等信息在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使广大百姓及时了解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的有关信息,为病患者就医提供指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新闻宣传,及时答疑解惑,准确、客观、全面宣传其目的、意义及有关做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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