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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委发布《导游日常执业温馨提示》 教育和引导导游规范执业
信息来源:行署旅游委-2018-02-13

为了优化旅游市场环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意识和水平,为广大游客提供放心、贴心、舒心的优质冰雪旅游消费体验,省旅游委在全省旅游行业组织开展了冰雪旅游“正能量传播行动”、“暖心服务行动”“冬季利剑行动”“美丽冰雪行动”“发现冰雪行动”等五大行动。日前,省旅游委发布了《导游日常执业温馨提示》(以下简称《提示》),教育和引导导游树立“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旅游行业核心价值观,加强自律,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切实为广大游客提供放心、舒心、安心的旅游服务。《提示》包括以下12项内容:

一、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如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二、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如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私自承揽业务,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四、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如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如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六、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七、导游应全程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自觉做到五不说:不准使用有损我省形象的语言、不准使用侮辱他人的语言、不准使用东北调侃式的幽默、不准使用恐吓威胁的语言、不准使用低俗的语言,并且不得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如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八、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九、导游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十、导游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导游将纳入黑龙江省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通过旅游委政务网、旅游企业微信群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对因严重违法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黑导”,按照《黑龙江省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限制进入旅游行业。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如导游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会将犯罪线索及时通报和移交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在旅游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商业贿赂和偷税漏税线索,将及时通报和移交工商和税务等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零一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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