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2月1日起,委托大兴安岭地区卫生监督局依法行使地级卫生计生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特此公告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黑公网安备 23272202000013号